據小編了解,銀監會已于3月28日下發《關于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全銀行業自查,同時各級監管進行抽查和現場檢查,自查報告將于6月12日上報,整改和問責報告于11月30日上報,以此促使銀行業加強合規文化。
《通知》內容顯示,銀監會一共安排了從制度建設、風險管理到具體業務十大項自查內容,涵蓋近百種具體檢查要求,甚至具體到了一筆業務的操作。
銀監會要求,要重點評估亂設機構、亂辦業務、不當利益輸送、信貸、票據、理財、信用卡等重點業務領域的風險突出環節,及信息披露不合規、重大經營管理信息隱瞞不報等問題,以檢查業務的方式倒查內部制度和合規存在的問題。
比如,在不當利益輸送行為方面,要檢查銀行是否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是否接受關系人以本行股權作質押并提供授信,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戶資金,包括內外勾結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等。
在信貸業務方面,要檢查信貸資金是否違規流入股市、期市,是否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
其中,銀監會突出強調關于信貸資金入樓市的情況,要求檢查信貸資金是否直接參與房地產炒作,是否在房地產開發貸和按揭貸中虛假、違規操作,包括:一是違規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二是違規為四證不全、資本金比例不到位項目發放開發貸;三是未嚴格實行開發貸封閉式管理導致資金挪用;四是違規繞道、借道通過發放流動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為開發商提供融資; 五是違規發放“首付貸”,違規融資給第三方用于首付款、尾款、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用于購買住房; 六是違規向未封頂樓盤發放個人按揭貸,違規發放虛假按揭貸,違規向“零首付”購房人發放按揭貸。
除此,要檢查是否存在違規辦理信用卡透支,用于購房等投資性領域或生產經營領域,是否違規批量辦卡歸集資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在不良貸款方面,要檢查是否違規通過人為調整分類等手段,調節不良貸款;是否違規通過“搭橋”等手段藏匿不良貸款,違規通過相互代持、安排回購條款轉移到表外等方式轉移不良貸款等。
在票據方面,銀監會要求,要檢查是否違規與票據中介、資金掮客合作開展票據業務或交易,違規異地辦理票據業務,違規將公章、印鑒、同業賬戶等出借、出租;是否按規定對票據進行查賬、查庫;是否假買斷真出表、以投資代替貼現等。
在監管處罰上,銀監會指出,“對于機構應查而未查、應發現而未發現、應處理而未處理和處理不到位的問題,監管機構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理。” 財新
“今年是強監管的一年,也是強問責的一年。”日前,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銀監會已經梳理了若干問題,動員全國金融機構對照“問題菜單”自查自糾,集中整治金融亂象。
據小編了解,銀監會已于3月28日下發《關于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全銀行業自查,同時各級監管進行抽查和現場檢查,自查報告將于6月12日上報,整改和問責報告于11月30日上報,以此促使銀行業加強合規文化。
《通知》內容顯示,銀監會一共安排了從制度建設、風險管理到具體業務十大項自查內容,涵蓋近百種具體檢查要求,甚至具體到了一筆業務的操作。
銀監會要求,要重點評估亂設機構、亂辦業務、不當利益輸送、信貸、票據、理財、信用卡等重點業務領域的風險突出環節,及信息披露不合規、重大經營管理信息隱瞞不報等問題,以檢查業務的方式倒查內部制度和合規存在的問題。
比如,在不當利益輸送行為方面,要檢查銀行是否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是否接受關系人以本行股權作質押并提供授信,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客戶資金,包括內外勾結騙取銀行信貸資金等。
在信貸業務方面,要檢查信貸資金是否違規流入股市、期市,是否違規為地方政府提供債務融資。
其中,銀監會突出強調關于信貸資金入樓市的情況,要求檢查信貸資金是否直接參與房地產炒作,是否在房地產開發貸和按揭貸中虛假、違規操作,包括:一是違規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二是違規為四證不全、資本金比例不到位項目發放開發貸;三是未嚴格實行開發貸封閉式管理導致資金挪用;四是違規繞道、借道通過發放流動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為開發商提供融資; 五是違規發放“首付貸”,違規融資給第三方用于首付款、尾款、違規發放個人貸款用于購買住房; 六是違規向未封頂樓盤發放個人按揭貸,違規發放虛假按揭貸,違規向“零首付”購房人發放按揭貸。
除此,要檢查是否存在違規辦理信用卡透支,用于購房等投資性領域或生產經營領域,是否違規批量辦卡歸集資金流入股市、房市等。
在不良貸款方面,要檢查是否違規通過人為調整分類等手段,調節不良貸款;是否違規通過“搭橋”等手段藏匿不良貸款,違規通過相互代持、安排回購條款轉移到表外等方式轉移不良貸款等。
在票據方面,銀監會要求,要檢查是否違規與票據中介、資金掮客合作開展票據業務或交易,違規異地辦理票據業務,違規將公章、印鑒、同業賬戶等出借、出租;是否按規定對票據進行查賬、查庫;是否假買斷真出表、以投資代替貼現等。
在監管處罰上,銀監會指出,“對于機構應查而未查、應發現而未發現、應處理而未處理和處理不到位的問題,監管機構一經發現,從嚴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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