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車型、談價格、付定金、寫合同是車友購車前必經的流程。提車時或者提車后,一些車主往往由于各種原因和車行發生糾紛,甚至對薄公堂。不管訴訟結果如何,對訴訟雙方都是不小的折騰。對此,律師提醒:
寫好購車合同,避免無謂糾紛
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車友們的維權意識也大幅度提高。這段時間,溫州商報愛車會(微信公號:wzedauto)接到了許多車友的維權咨詢,且多數和購車合同有關。為此,記者篩選了幾個比較集中的問題,請教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資深律師盧曉女士,與大家探討如何在寫購車合同時確保自身權益,避免無謂糾紛。
盧律師認為,車友與銷售顧問談妥車型、價格、交付時間等事項后,車行就會要求簽訂購車合同。而購車合同的版本幾乎都是車行提供的格式合同。因合同條款多,購車者大多情況下不會細看就直接簽字,而忽略了其中的一些可能對自己不利的細節。但合同是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陷于被動。
對此,盧律師認為,訂立合同,關鍵在于把握細節、明確責任。而具體到購車合同,我們應該知道什么樣的細節該仔細把握,什么樣的責任該明確約定。
你要交“定金”還是“訂金”?
“定金”與“訂金”的差異,想必車友們都基本有數,汽車周刊之前的報道中也屢次提及,希望車友們在訂立購車合同時注意把握。盧律師說,“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于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而“訂金”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消費者在預付購車款時要注意,你要交的到底是“訂金”還是“定金”?如果混淆概念,很可能引起糾紛。
前不久,市區的丁先生在沒有和家人充分探討的情況下在車行預訂了一輛自主品牌轎車。雖然該車型外觀時尚、口碑良好,但是丁先生的家人卻認為丁先生應該購買合資品牌汽車而非自主品牌汽車。溝通無效之后,丁先生只有找車行退款。結果,經辦銷售顧問認為,合同注明丁先生的預付款是“定金”,如果丁先生不再購買預訂的車輛,定金將不予退回。百般無奈之下,丁先生只有找熟人和車行協商,退回了部分定金。
盧律師建議,車友購車需要謹慎選擇,一旦訂立合同,就不要輕易更改,以免遭受經濟損失。而在操作細節上,車行一般都會把車友支付的預付款注明為“定金”。這是對雙方履約責任的一種確認。如果確實需要給自己一個車型再選擇的余地,可以考慮讓車行把所付款項注明為“訂金”。有可能的話,可以和車行協商,另立條款對退回訂金的權利予以明確。
你買的到底是哪一款車,什么配置?
2015年年末,一位車主把我市某豪華車車行訴至法庭。原因是車主認為車行交付的汽車和他原先預訂的車型相比減少了多個關鍵配置。而記者了解的情況是,買賣雙方在訂立購車合同時,只注明了車型名稱而沒有標示具體的配置。而這個做法,其實是目前車行通用的做法。對于一些比較在乎汽車配置的車友來說,非常不利。
我們知道,幾乎每個汽車品牌都有多個車型,而每個車型都有不同的配置款式。由于配置的不同,價格也天差地別。以大眾為例,目前在溫州市場上可以找到進口大眾、一汽-大眾和上海大眾。市場傳言,未來大眾或許還會和江淮汽車創辦在中國的第三家合資企業江淮-大眾。那么,如果你傾向于購買大眾車型,首先得考慮購買哪個大眾的車型,再比如你已經確定購買一汽-大眾的車型,你必須又要知道,一汽-大眾目前在售車型有捷達、寶來、速騰、高爾夫、邁騰、大眾CC。又比如你已經確定了購買邁騰,那么,你要選擇的款型配置高達十幾種。不但有1.8T、2.0T、1.4T的排量區別,還有2015款還是2016款的區別。甚至個別車行還有2013款的停產在售車型。我們要做的是,必須明確車型,至少要明確到諸如“一汽-大眾邁騰2016款 2.0TSI DSG 智享豪華型”這個地步。
盧律師認為,購車合同中需要明確的車輛信息應該包括品牌、產地、型號、批號、顏色、車輛的主要配置、保養保修方式以及隨車交付的車輛文件等。若車行實際交付的車輛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兌現的保養保修方式與承諾的不一致,消費者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自己的權益。
你準備如何提車?
乍看之下,好像這個問題有點小題大做。因為在一般人眼里,簽了購車合同后在約定時間內去付款提車就可以,不用動什么花花腸子。其實不然。車行不一定都能夠及時交付汽車。車主也不一定就會及時提車。而且付款方式也需要考慮清楚。
五年前,某豪華SUV車型處于熱銷狀態。市民陳先生在市區某綜合車行預訂了一輛價值百萬元的豪華SUV,在預付了定金之后,車行以各種理由先后多次把陳先生的購車款全部催收到位。到了交車時間,車行卻以各種理由延遲交車。原來,該車型在市場上已經加價十幾萬元,車行缺乏誠信,把車源先給了加價買車的客戶,卻一直不給陳先生交車。雖然事后車先生獲得了一定金額的賠償,卻錯過了購買該車的時機,只有改買其他車型。
去年年底,一位購買日系SUV的車友和車行約定以按揭方式購買汽車,車行承諾贈送大禮包。結果到提車時該車友發現車行贈送的禮包物品數量與原先所述不一致,規格也低了很多。
盧律師提示:一些車行在售車合同格式條款中設定交車時間、地點以車行交車單為準,通過這樣的條款設定擴大隨意履行合同的空間,擴大賣方權利。消費者碰到這樣的情況務必要求車行在合同中寫明提車的時間、地點,且明確車行違約交付車輛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如約定車行延期交付車輛應當向買車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延長期限達到一定的時間后買車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等。有了這些條款的約束,車行就不會無視消費者而隨意延期交車,發生了延期交車的情況消費者也可主張違約責任。
同時,在銷售汽車時,車行一般要求銷售顧問盡量推銷按揭、保險等增值業務。如果你買車時購買了這些增值服務,車價會相對比較低,或者會有裝潢禮包贈送。對于這些增值服務的具體內容及附加的車價優惠、贈送的物品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注明。盡管“禮包”是車行贈送,但此類贈送在法律上屬于附義務贈與。贈與合同附加條件是雙務合同。通俗地講,就是兩個人對合同的內容都要履行義務,才能獲得相對的權利。當買車方正常履行了合同義務,車行就應當履行贈與的義務,否則應當賠償買車方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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