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女士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后,因居住證無效,未通過購房資格審查。開發商起訴吳女士,訴求解除合同并支付82萬的違約金。
庭審時,吳女士表示,居住證為開發商銷售人員“代辦”。
近日,終審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吳女士無明顯惡意違約行為,不用支付違約金。
原告
購房人居住證無效
2011年10月30日,吳女士與開發商北京通瑞萬華置業有限公司(簡稱通瑞萬華公司)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及補充協議,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位于朝陽區常營的房屋一套,房屋總價411.44萬元。
通瑞萬華公司訴稱,吳女士在購房時,提交了購房承諾書、身份證、工作居住證等文件,以證明具有購房資格。于是,雙方簽訂合同。后公司接到政府主管部門通知,被告知吳女士工作居住證無效,并不具備購房資格。
通瑞萬華公司起訴吳女士,要求法院解除雙方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根據合同規定,吳女士應支付合同違約金822880元。
被告
原告人員代辦居住證
該案庭審中,吳女士連聲喊冤。
吳女士稱,購房時,售樓人員稱可以為她辦理居住證,她還為此支付了11萬元。她認為,這個工作居住證是開發商的銷售人員為其辦理的,如果不是當時銷售人員承諾能夠辦理真實有效的居住證,她也不會買這套房。所以,她不同意通瑞萬華公司的訴訟請求。
吳女士的說法未得到開發商證實。
通瑞萬華公司稱,吳某所指工作人員離職,公司從未要求員工用這種方法售房。
法院
解除雙方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具備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條件,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未予采信。但吳女士無明顯惡意違約行為,通瑞萬華公司主張的違約金,法院未予支持。法院一審解除了雙方的合同。
一審宣判后,房產商堅持主張違約金,吳女士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均提起上訴。
日前,二審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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