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房產稅試點的兩種模式
一、 “上海模式”簡介
征稅對象:重點是針對新購房者,本地戶籍的居民購買新的房產時候,若已經擁有第二套房以上(包含二套房)的情況下,就必須繳房產稅;外地戶籍的居民新購的住房無論是否屬于首套住房都要征稅。稅率:按照房產價值(交易價格)的0。6%征收,房產價值低于當地房產
平均價格2倍的則按照房產價值的0。4%征收。免稅政策:可退稅情形:每人平均占有的建筑面積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或者以上,在購入第二套房后的一年之內賣出第一套住房。
特點:上海模式的房產稅政策的稅率比較靈活,通過累計,來遏制投機性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了房地產市場的供需矛盾,對于征得的稅收方面,主要用于投資保障房,滿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愿望。
二、“重慶模式”簡介
征稅對象:以下三種情況的需繳納房產稅:
1)首先是擁有獨棟別墅的個人:新購住房和存量房都須征收房產稅。該政策規定獨棟別墅的標準:具體為房屋修建時修建獨立、單棟、且與相鄰房屋沒有共用墻體、沒有其他連接的成套住宅房屋。這種房屋在征收房產稅時就作為獨棟別墅進行征稅。
2)另外就是高檔住房,并且只針對個人新購的情況:只要建筑面積成交時候的單價等于或者大于交易時候的往前數兩年內的主城區的成交面積的均價的兩倍就認定為高檔住宅房產稅征收對象。
IS全稱分別為:《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進行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征收管理實施細則》
我國房產稅試點的現狀和改革的必要性
還有就是針對在重慶市的“三無人員”的政策。該政策規定:在重慶,沒有戶籍、沒有工作、沒有企業的人士在購買第二套(或者以上)的房產時,不管是購買的是低檔房,還是高檔房,都必須繳納房產稅。
稅率:房產價值是當地房產平均價格3倍以下的,按照較低的稅率進行房產稅的繳納。政策規定這種情況繳納稅率為0。5%。現如今房產價值若是在當地房產平均價格3-4倍,則按照房產價值的1%征稅。如果房價是當地房產平均價格4倍以上的則按照房產價值的1。2%征收。在重慶市沒有戶籍、沒有企業、沒有工作的人士,在新購的第二套房或以上數量的普通住房,統一征收房產價值的0。5%作為房產稅。
免稅規定:面積為180平米以下的住房,只要在2011年1月28日以前擁有獨棟商品住宅房產,則免交房產稅新購買的獨棟高檔住房、商品住宅,為100平米。免征房產稅面積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征收,免除稅面積以一個家庭時間順序計。
兩種模式的效果反饋
總的來說,作為試點,無論“上海模式”還是“重慶模式”應該說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也要看到試點局限性較大。兩地的房產稅稅率都比較低。上海在房產稅改革試點過程中,試行房產稅的稅率僅有0。6%,尤其是對于與大多數非高檔住房房產稅稅率更低,僅為0。4%的稅率。而在國際上,其他國家房產稅稅率基本上都為1%左右。不僅如此,上海試點中還可以看到稅基還可以根據市價打七折。在這種低稅率的政策下,上海試點征收的房產稅對財政收入的貢獻非常之小。這種對地方財政貢獻有限的政策,不能從根本上改變和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地方財政收入還是只能按照原來的依靠出讓土地來獲取。
通過試點,房產稅對存量房征稅是否公平合理這一問題爭議突出。這一問題主要針對最關鍵也是最難辦的存量房是否應該征稅。我們可以看到上海試點中的政策是不對存量房征稅的,重慶試點的政策也只對別墅等高檔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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